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4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
被执行人:**、严晓军、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严晓军、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70013.95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172578.95元(其中借款本金163434.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86元,执行费256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执行的(2020)川08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