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治,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西路江郡苑小区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张得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京路32号富兴小区1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王锡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公司、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555.66元(工程款323333.33元、利息77829.00元、案件受理费3960.00元、执行费4433.3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555.66元(工程款323333.33元、利息77829.00元、案件受理费3960.00元、执行费4433.3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