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202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市飞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17号。
法定代表人:范玉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玉印,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居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东市飞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东市飞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腾退位于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峰堆路口109国道100米处,面积约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68平方米的场地;2、给付租金(暂算至2020年9月)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82元,共计40782元。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1年1月11日、2月26日、3月25日、5年13日、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部分存款,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2021年1月13日、10月13日冻结其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9月16日、9月26日、10月28日划拨了***名下的银行存款23282.1元(已交付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7月23日委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该村居住,本人身患尿毒症,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无不动产。2021年10月12日经本院强制执行,已腾退位于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峰堆路口109国道100米处,面积约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68平方米的场地。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部分得到了执行,部分义务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海东市飞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海东市飞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刘树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