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971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仁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971号
申请人: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
法定代表人:葛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秀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昆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金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