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3110号
原告:常州市**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0830285J。
法定代表人:孟瑞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诚彬,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5858041L。
法定代表人:葛拥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枫,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