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971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
法定代表人:葛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芳,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秀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00元(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金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