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7088号
原告:江阴市汇思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奚境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涛,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葛拥军。
原告江阴市汇思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汇思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市汇思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