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4549号
原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葛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圣博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圣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圣博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大圣博公司不予支付被告33718.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与大圣博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业已经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委作出澄劳人仲案字(2020)第252号仲裁裁决书,大圣博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应承担款项,大圣博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裁决意见,要求驳回大圣博公司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是大圣博公司的员工,大圣博公司为***缴纳了工伤保险。2019年3月9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单位车间工作时,左脚不慎被钢铁砸伤。后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足趾离断伤。2019年5月13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12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2019年10月16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查明:***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051元。***确认大圣博公司支付12485.56元(包括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235.56元)在应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扣除。2019年12月2日,***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劳动关系;2、大圣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0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4400元、鉴定费200元。该委作出澄劳人仲案字(2020)第252号仲裁裁决:一、大圣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718.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元;二、确认双方于2019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大圣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3718.44元,由大圣博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大圣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审理中大圣博公司主张为***共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计25699.62元,除***同意扣除的4235.56元外,其余21464.06元也应在大圣博公司应支付的工伤待遇中扣除。
上述事实有澄劳人仲案字(2020)第25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无锡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通知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农业银行明细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职工因工负伤,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因大圣博公司为***参加了工伤保险,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应由双方配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算。***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大圣博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护理费用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204元(5051×4),扣除***确认已支付的12485.56元,大圣博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718.44元。大圣博公司提出为***垫付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21464.06元应在上述工伤待遇中扣除的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718.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元,合计33718.44元,由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余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