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931号
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汇新路以东曲江国际金融中心第一幢1单元23层12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民,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民,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1407、1408、1409。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
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超星公司)、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纪超星公司)与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学术期刊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西安超星公司、北京世纪超星公司诉称,北京世纪超星公司授权西安超星公司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且有权针对侵权行为(包括授权书签发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维权措施。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www.cnki.net”(中国知网)中未经西安超星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通过网络向个人或机构用户提供涉案文章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严重侵害了二原告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被告的经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期刊文献数据库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www.cnki.net(中国知网)”中的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6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250元及打印刻盘费34元、律师费1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2188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被告位于北京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位于本院辖区,本院不可能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比较妥当,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发生在该辖区内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隽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倩男
书 记 员 王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