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2105号 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遥 书  记  员   姬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