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2127号 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汇新路以东曲江国际金融中心第一幢1 **23层12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