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02民初480号之二
申请人: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合加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楚雄聚绿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YXTKXC。
法定代表人:***,聚绿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加公司诉被申请人聚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鄂1202民初4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聚绿公司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合加公司撤回了对被申请人聚绿公司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聚绿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聚绿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