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2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空间旅游规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
原审被告:贵州天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伟。
原审被告:邓国伟。
上诉人广东新空间旅游规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现、原审被告贵州天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邓国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5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上诉人广东新空间旅游规划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新空间旅游规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胡玮瑶
书记员容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