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粤1323民初4684号
原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贻军,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德保县人,住,
被告: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鹅岭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阳。
被告: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营业场所惠州市鹅岭北路15号。
负责人:刘益芬。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国,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赵敏,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赵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2101.7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与被告***、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第三人赵敏确认本案所有赔偿款项总额按80000元计,此款由被告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赔付给原告**(账户名:**;银行名称:浦发银行深圳宝安区沙井支行;账号:62×××63)。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结事了。
三、本案诉讼费4142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及被告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各自负担1035.5元。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双方于2018年12月3日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光辉
人民陪审员 叶卓谊
人民陪审员 柯容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琦
书记员范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