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302执2677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车队,地址:惠州市鹅岭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5月7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车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346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02执26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限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耀
审 判 员 陈立灿
人民陪审员 刘雪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