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车队,地址:惠州市鹅岭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地址: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车队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惠中法(2018)39号明传《关于跨县(区)调配执行案件的通知》,本案应指定由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2018)粤1302执2062号案件至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
终结(2018)粤1302执206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生效。
审判员 卜 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黄小微
书记员 祝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