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6962号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庄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智恒,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中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商学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中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