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2081号
原告:四川西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蒲晓瑜,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西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西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西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忠明
人民陪审员 郑守伦
人民陪审员 周金川
二○二○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