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2939号
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北果丰片区翠屏书院1幢1-5号。
法定代表人:蒲晓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重向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福。
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重向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2020年7月13日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956元,减半收取7478元,由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黄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楚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