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智天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2520号

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肖化洲,职务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浦晓瑜,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