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2520号
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肖化洲,职务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浦晓瑜,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