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630号
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北果丰片区翠屏书苑1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06X80。
法定代表人:蒲晓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超,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68984552C。
法定代表人:王文银,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甘媛媛
书 记 员  陈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