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6815号
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汉,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杰,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蒲晓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超,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