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876号
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蒲晓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超,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