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4247号
原告:北京市胜利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田阳村委会西1000米(北京胜利通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胜利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胜利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胜利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胜利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