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破95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鑫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裁定受理北京鑫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鑫鼎公司管理人。2020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20)京01破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等3位债权人对鑫鼎公司享有普通债权,金额共计1 748 304.65元。***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鑫鼎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鑫鼎公司的印章证照及经营资料和任何财产,经管理人调查,鑫鼎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450.44元,管理人未查找到鑫鼎公司其他财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已支出破产费用2140.28元,鑫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清算与分配,经管理人征询债权人意见,债权人同意对鑫鼎公司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故管理人请求本院依法宣告鑫鼎公司破产并终结鑫鼎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公司管理人核查,鑫鼎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鑫鼎公司的印章证照及经营资料和任何财产,鑫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在此基础上,管理人申请宣告鑫鼎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北京鑫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北京鑫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茜
审 判 员 阮 健
审 判 员 奉一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