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东段27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309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金钱的义务。
被执行人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309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结案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本通知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