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2民初397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洪,成都市双流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双流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刚诉被告四川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刚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