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4336号
原告: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南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元。
第三人:上海卯汐企业管理中心,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3938室。
投资人:王思敏。
原告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卯汐企业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宣判前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无违反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原告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