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上海月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月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月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25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月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办理上海市宝山区塔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
本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配合过户义务,故本院依法予以强制过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上海市宝山区塔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至申请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