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2135号
原告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月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须桃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