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67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男,1965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镇西镇。
负责人,付双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廖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