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四川东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胜利街**附**。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3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充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虽在再审申请书的法定事由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的法条,但其并未在申请书中具体阐述提交什么新证据以及证明目的,故对***关于本案有新证据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胡东蓉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