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8050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河南德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德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