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20933号
原告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房产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65个工作日将房屋权属证书办至原告名下,且因该房屋所在土地目前存在多轮查封,现无法办理过户,故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及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请求不具备履行可行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涉案土地查封解除后另行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并未对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金标准进行约定。原告主张预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损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遭受的损失的相关证据。综合当事人履约情况,本院参考适用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即“延期交房,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酌定被告以原告交纳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利率标准即年利率0.35%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损失。被告应以原告已付款74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0.35%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7日后365个工作日的次日即2019年4月25日至判决之日611天的违约金为43555.09元。原告自本判决做出之日后至办理过户登记之日止的损失尚未产生,该院暂不予处理。对于原告请求损失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原告(受让方、乙方)与被告(转让企业、甲方)签订《*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区房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州市××开发区合欢街以北,冬青街以南,长椿路以东,碧桃路以西,编号为:GX1_100-558、GX1_100_599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2013)第0261号》、《*国用(2013)第02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高规地字第410100201200045号》、《*高规地字第410100201200046号》。该地块土地整体面积为188271.2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年限至2054年2月2日。原告购买的标的物位于*州市××新区碧桃路××楼××栋(建筑号为:*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6-8号楼)。建筑面积为630平方米,地,地上**被告约定该厂房所有权预约转让价为人民币***拾叁万元肆仟元整(¥7434000),其他契税、政府规费项目由原、被告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签订本协议之前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购房款3717000元,剩余房款37170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若原告已付清房款且标的物不具备条件延期交房,被告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房屋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被告配合原告将房屋权属证书办理至原告名下,并协助原告领取房产证,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办理相关手续。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政府要求承担。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一方可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原告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撩印确认,被告在合同甲方处加盖公章确认。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告支付房款3717000元,于2017年11月24日向被告支付房款3717000元,2017年11月28日,被告出具发票并加盖公章。涉案房屋交付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交房后的365个工作日的次日为2019年4月25日。庭审中另查明,目前原告所购房屋所在土地被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多轮查封。以上事实原告提交的《*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区房产转让协议》一份、购房款发票一份、D6-8房源提前入驻装修补充协议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被告*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3555.09元;驳回原告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99元,减半收取33899.5元,由原告负担31290元,由被告*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