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02财保18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21年2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德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书记员司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