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02财保188号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物。申请人自愿以其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2C10467202000000006)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司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