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1053号
原告天津景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绿公司)与被告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冠公司)、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丽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而二被告均否认与其就本案工程建立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本案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景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30元,全部退还原告天津景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超
书记员 李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