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48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河南德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7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68898383U。
法定代表人:王春风,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关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33709440-1。
负责人:张留雁,该局局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已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军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 明
书 记 员 司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