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铂实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本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上海铂实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109号之二 原告:昆山本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注册地昆山市花桥镇箬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铂实建筑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1902-F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昆山本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铂实建筑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昆山本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参加行业最重大之一的展会“上海浦东第26届中国国际厨房、**设施展览会”,为定制展箱作为展品的展示平台进行了大量的图纸设计、图纸审核、材料购买等一系列前期必备工作。原被告经过充分告知、磋商后,由被告承接本次项目,并于2021年3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P2107”的“本瑞40尺三联展箱项目合同”。原告为确保生产进度,数次付款均积极按约履行,甚至为确保展会工作的顺利推进垫付了本应当由被告支付的展会搭建保证金(展会方将保证金退至被告后并未返回),但被告却消极怠工屡次误期。直到在2021年5月26日正式展览日的前一日25号晚才仓促完成了展箱安装工作,致使原告不得以为此依据展会规定付出了高额加班费的损失,直接导致原告当晚没有条件与时间进行验收工作。2021年5月26日当天系雨天,但因展箱所用材料、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行业标准,使得展箱漏水严重,原告方工作人员、参展客户等人员迫于现实条件皆无法进行正常展览、参展工作。同时,原告积极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方派员维修,但因展箱质量严重缺陷而无济于事,展箱被被告拉回返厂,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后续原告给予被告充分合理的时间且多次催促被告退还财产、搭建保证金及赔偿相关损失,被告一如既往地消极不作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8日签订的“本瑞40尺三联展箱项目合同”(合同编号:P2107);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款347,754.60元、展会展箱搭建保证金7,200元,共计354,954.60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暂计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除却诉讼请求2以外的材料、服务费、杂费、人工交通等),共计301,245.4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海铂实建筑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P2107的《本瑞40尺三联展箱项目》第七条第2款约定: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由合同履行地之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约定义务履行的地点。现原、被告均已明确,本案所定制展箱系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的展会上搭建使用,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