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109号之一
原告:昆山本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注册地昆山市花桥镇箬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铂实建筑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1902-F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昆山本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铂实建筑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