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3民初249号
原告:***旗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2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系公司行政部经理,现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旗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股份公司与被告上海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旗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股份公司诉称,2015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旗金沙湾景区游客接待中心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所有的位于***旗金沙湾的***旗金沙湾景区游客接待中心主体建筑施工项目,被告负责本项目所有的钢结构,设计、制造和供应本项目所有的材料,并负责项目施工、提供本项目所有由具有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蓝图及相应的设计、施工等国家规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被告在交付涉案工程时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向原告交付包括建筑节能、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计算书在内的设计施工图纸,致使原告涉案工程至今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现要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交付涉案工程的建筑节能、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计算书,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上海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9日的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及2017年11月15日的协议书第八条至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向被告上海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被告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案由,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款“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被告虽然约定了协议管辖,但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系***旗金沙湾景区,依法应由本院专属管辖,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上海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娜日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