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4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旗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股份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日噶朗图嘎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铂实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1902-F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旗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和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铂实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8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源和天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铂实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铂实公司需向金源和天下公司提供符合建筑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并盖有设计院有效公章的项目施工蓝图二套。现铂实公司虽提供施工蓝图,但其提供的施工蓝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金源和天下公司多次电话催讨,铂实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蓝图。在铂实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金源和天下公司故而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二、铂实公司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蓝图属于违约行为,铂实公司无权要求金源和天下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即便最终认定金源和天下公司违约,一审法院判决的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过高,应按照铂实公司的实际损失比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铂实公司辩称,不同意金源和天下公司的上诉理由,双方已通过网络确认施工蓝图,且铂实公司已向金源和天下公司寄送**的施工蓝图,金源和天下公司在收到蓝图后,方向铂实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直至系争诉讼开始前金源和天下公司从未再行催讨图纸。故应当驳回金源和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铂实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金源和天下公司支付钢结构款390,000元;2、判令金源和天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算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6日,铂实公司与金源和天下公司签订《***XX湾景区游客接待中心施工合同》,约定就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盟***旗XX湾的***旗XX湾景区游客接待中心主体建筑施工项目,金源和天下公司向铂实公司购买轻钢结构系统建筑材料、现场施工及本项目所有图示内容。在提供钢结构时,铂实公司应负责,设计、制造和供应本项目所有材料,并负责项目施工,提供本项目所有由具有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蓝图(签字**)及相应设计、施工等国家规范。该合同总价为3,850,000元,涵盖所有图示内容的制作施工及设计费、运输费、试验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金源和天下公司应在该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付予铂实公司合同总价之10%作为定金,即385,000元;建筑基础开始施工后五个工作日应付予铂实公司合同总价之10%,即385,000元;主体钢结构开始安装后五个工作日应付予铂实公司合同总价之10%,即385,000元;主体工程和主要装修工程完成后,并经金源和天下公司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金源和天下公司应付予铂实公司合同总价之67%,此付款不得晚于2015年10月30日;余款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后投入使用一年内付清。收到定金后45天,在铂实公司及时给予设计反馈的前提下,铂实公司应完成首批钢结构制造并运至施工现场,铂实公司应用书面方式通知金源和天下公司,材料至施工现场由金源和天下公司指派人员验收。该合同对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落款处,铂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金源和天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6年12月9日,铂实公司、金源和天下公司签署一份协议书,双方就***旗XX湾景区游客接待中心主体建筑施工项目结算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一、此项目已全部竣工并交由金源和天下公司使用至今,因金源和天下公司出于自身原因,故同意解除铂实公司对此项目所有的维修及保养责任;二、结核算,该施工项目总工程款为3,850,000元,考虑到铂实公司无需负责所有的维修、保养等义务,故双方一致同意该施工项目总工程款按3,500,000元进行结算,截止2016年11月19日,金源和天下公司已向铂实公司支付1,925,000元,故金源和天下公司尚欠铂实公司工程款1,575,000元,金源和天下公司同意尽快支付欠款……金源和天下公司承诺,于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二日内支付385,000元工程款,剩余1,190,000元,待铂实公司处理完所有在***旗的工程欠款后,三日内支付1,100,000元,剩余90,000元待铂实公司提供全套**的资质及工程图纸后三日内付清……如金源和天下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则每延迟一天,另行向铂实公司支付未付款项金额之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落款处,铂实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金源和天下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7年11月15日,铂实公司、金源和天下公司签署一份协议书,双方就***旗XX湾景区游客接待中心主体建筑施工项目结算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一、此项目已全部竣工并交由金源和天下公司使用至今,金源和天下公司尚欠工程尾款790,000元未付……二、金源和天下公司同意分二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支付日期为铂实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金源和天下公司寄出盖有设计院章的此项目施工蓝图二套且铂实公司向金源和天下公司提供快递单号当日,金源和天下公司向铂实公司支付395,000元,第二期为2017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三、金源和天下公司确认,铂实公司一旦寄出,金源和天下公司收到符合建筑规范、合乎法律法规,并盖有设计院有效章的此项目施工蓝图二套后,铂实公司不再负有提供任何图纸的义务,铂实公司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四、铂实公司于签订本协议书后三日内安排快递并向金源和天下公司提供快递单号(提供方式可以短信、彩信、微信、邮件、QQ等其中任何一种方式),一经发生,视为收到,除非金源和天下公司在铂实公司发出后30分钟内提出异议;五、如果金源和天下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则每逾期一日,另行向铂实公司支付了790,000元为基数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落款处,铂实公司、金源和天下公司均加盖公章。
2017年11月16日,铂实公司通过短信向金源和天下公司的**告知图纸已发顺丰,单号为152850802962,并询问是否收到;**短信回复,确认收到。2017年12月19日,铂实公司通过短信向金源和天下公司的***询问是否收到图纸。诉讼中,金源和天下公司确认收到铂实公司邮寄的上述图纸。
2018年1月2日,金源和天下公司向铂实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铂实公司、金源和天下公司签订的《***XX湾景区游客接待中心施工合同》以及两份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悖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铂实公司已履行了提供轻钢结构系统建筑材料及相应图纸的合同义务,金源和天下公司应按双方关于结算的约定进行付款。关于金源和天下公司答辩的,铂实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2017年11月15日协议书约定的图纸,一审法院注意到,在2017年11月15日签订协议书之后,铂实公司于次日即向金源和天下公司交付了相应的图纸,然而金源和天下公司并未就该图纸不符合约定进行举证,更何况金源和天下公司在2018年1月2日支付了400,000元,此款金额大于2017年11月15日约定的收到图纸后的首次应付款金额,所以一审法院不采纳该答辩意见。金源和天下公司应按2017年11月15日协议书约定向铂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9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铂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一审法院注意到,铂实公司将2017年11月15日协议书约定违约金计算比例日千分之一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金源和天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铂实公司支付工程款390,000元;二、金源和天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铂实公司支付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0元、财产保全费3,260元,均由金源和天下公司承担。
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对各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上海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金源和天下公司是否应支付铂实公司系争协议书项下剩余工程款。对此,金源和天下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的主要理由是铂实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纸。然根据一审庭审中,经金源和天下公司质证认可的在案证据显示,其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顺丰速运签收了施工图纸,并于2018年1月2日向铂实公司支付400,000元,较系争协议书项下第一笔支付款多出5,000元。如若金源和天下公司认为铂实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确不符合双方约定,理应积极沟通协调而非支付多于协议书约定的款项,显然与常理不符,金源和天下公司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时,金源和天下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铂实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符合相关政府行政部门要求。故本院对金源和天下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于违约金,系争协议书约定违约金计算比例为每日千分之一,现一审法院已经对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24%,低于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不再进行调整。
综上,金源和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上诉人***旗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股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卢 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