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政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1044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语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543室。
法定代表人:陈士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当事人间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