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政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勤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00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勤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勤超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0053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2,009.74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勤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22,009.7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630.05元,由申请人上海勤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静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