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财保29号
申请人:上海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54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3,968.0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3,968.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