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政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4525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万泰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194008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5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9704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诉讼保全费1046元,由原告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