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6686号
原告:洛阳市融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楼乡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原告洛阳市融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融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融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