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577338-2)
法定代表人:仇庆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88-505-1113(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衍成,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204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8109.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元、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630元。因被执行人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
经查询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苏省主要银行及执行查控平台,调查结果如下:
被执行人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无锡品瑞不锈钢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示。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如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4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包征雄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