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2民初3601号
原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577338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世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世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