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895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宏瑞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4民初895号
原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5773382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宏瑞波纹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48765789,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西城区天汉路北交通器材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瑞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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